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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三支一扶考试内容-公基:总结民法中的“撤销”与“解除”

发布时间:2020-02-11 15:20:58 作者:万老师 热度:


  【导读】在三支一扶考试法律部分的考察中,民法中需要掌握的知识点一直比较多,一些全新的知识点更是需要大家重点关注,尤其是在做题能够辨析出考试题目中所考察的知识点,并能够与自己所学准确对应。下面就跟随着云南教师招聘考试网看看吧。

云南三支一扶考试内容-公基:总结民法中的“撤销”与“解除”
 
  云南三支一扶考试内容-公基:总结民法中的“撤销”与“解除”
 
  一、撤销和解除的区别:
 
  1、法律效果不同:撤销以后合同溯及成立之日起无效,解除合同之后并不会导致被解除的合同无效,只会导致被解除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。
 
  2、原因不同:撤销是由于行为人意思表示的瑕疵,而解除是由于合同当事人出现履行障碍。
 
  3、能否主张违约责任不同:合同一旦被撤销,合同自始无效,不可能主张违约责任。而合同被解除的话,可以主张违约责任。
 
  二、民法中的四个撤销
 
  1、合同法18、19条规定的要约的撤销
 
  要约生效以后,相对人作出承诺之前,要约人可以反悔,方法就是撤销要约,要约被撤销后,要约失去效力,相对人丧失承诺的权利。
 
  2、合同法第54、55条,《民法总则》第147-152条规定的可撤销的合同
 
  (1)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
 
  (2)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
 
  (3)因欺诈订立的合同
 
  (4)因胁迫订立的合同
 
  合同撤销后,合同自始无效。
 
  3、合同法186条、192条规定的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。
 
  任意撤销权: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。具有救灾、扶贫等社会公益、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,不适用前款规定。
 
  法定撤销权:受赠人由下列情形之一,赠与人或者其继承人、法定代理人有权撤销赠与合同(1)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(2)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(3)不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。
 
  4、合同法第74条债权人撤销权
 
 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要件:(1)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、有效(2)债务人负担债务之后,实施的财产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债权(3)若债务人的行为系有偿行为,需要债务人、受益人或受让人具有恶意。
 
  自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之日起,债务人的处分行为自始无效。
 
  三、试题演练
 
  1、某甲的儿子患重病住院,急需用钱,某乙趁机表示愿意借给甲2000元,但半年后需加倍偿还,否则以甲的房子代偿,甲表示同意,根据合同法规定,甲、乙之间的借款合同( )
 
  A.因显失公平而无效
 
  B.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
 
  C.因胁迫而无效
 
  D.因胁迫而可撤销
 
  1、【答案】B。解析:根据题意,某乙趁某甲的儿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钱之困境,使得甲乙二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成立之时起权利义务就明显不对等,显失公平,甲乙二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就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,一撤销,合同就自始无效。故本题答案为B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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